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泰政发〔2017〕29号)有关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我司于2021年6月3日对罐区地下水、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经监测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现将监测报告在网站公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泰政发〔2017〕29号)有关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我司于2021年6月3日对罐区地下水、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经监测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现将监测报告在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