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E
企业文化

【学习与思考】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实施诈骗犯罪需引起警惕

发布时间:2009-12-14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由于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和其脱离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信用证的支付风险和监管难度,一些境外不法商人利用部分国内企业不精通信用证业务、疏于防范的弱点,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列附“软条款”陷阱信用证的方法骗取货物,给国内生产商、出口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对近期办理的一起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实施诈骗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一、基本案情
    香港不法商人黄浩祥(化名)利用外籍人员林志强的身份资料,注册了无资金、无员工、无办公场所的空壳公司­­­­­­­­­­­----“香港永达利贸易发展公司”、“惠达船务有限公司”,并与内地企业佛山荣创展牛仔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宜兴乐祺进出口公司签订了纺织品进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由永达利公司开出信用证给荣创展公司、乐祺公司,两公司收到信用证即组织生产,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交永达利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惠达公司,惠达公司出具提单,两公司凭提单及永达公司的客检证、发票等单据向银行依附信用证项下付款。荣创展公司、乐祺公司审查认为信用证开证行系正规银行,由银行信用担保支付,交易无风险,遂按永达利公司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并按约履行。两公司交税后,将相关票据提交银行议付,但银行经审查,发现两公司提供的客检证签名与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的预留签名不符,遂按信用证议付规定拒绝付款。此时两公司再与永达利公司、惠达公司联系,已无人应答,两公司被骗货物人民币1000余万元。
    二、对案件诈骗手法的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实施诈骗的案件。“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其根本特征是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可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成为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未能发现“陷阱”条款,则会陷入开证申请人的圈套。本案中,犯罪分子正是通过以下手段设置陷阱,成功骗取财物的。
    利用外籍人员身份设立关联空壳公司,以逃避法律制裁。由于香港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与内地不同,主管登记机关对设立公司的申请并不作实体审查,黄浩祥便设立了永达利公司和惠达公司这两家“三无”空壳公司,一旦诈骗成功,由于公司无资产,且国外注册人不到案,被害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导致出口企业无法取得信用证项下货款。永达利公司再申请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开证申请人验货代表的签名必须与其在开证行的留底印鉴式样相符。由于永达利公司在银行预留的签名式样荣创展公司、乐祺公司无从得知,而黄浩祥在委派验货代表与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时,故意使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从而使得荣创展公司、乐祺公司在将来交单议付时,必然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绝付款。
    指定有关联的船务公司代理货运,无需向银行赎单即可占有货物。根据信用证法律制度,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付款赎取提单,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本案中,由于永达利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惠达公司系黄浩祥为实施犯罪而成立,荣创展公司、乐祺公司将货物交付惠达公司,即等于交给黄浩祥。
    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对策建议
    一是出口企业应谨慎选择贸易伙伴。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寻找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前,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是银行和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国内议付银行应发挥其专业性强的优势,配合出口企业重点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研判风险。一旦发现信用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或其它不利条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协助进出口企业开展资信调查等工作,增强国内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摘自《江苏贸促2009第十一期》